汕头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研创新,支持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著作,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订本办法,以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从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中安排,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资助条件
1、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指的是:
(1)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及前景的研究成果专著;
(2)对开拓新领域、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综合性编著。
教材、工具书、编和汇编作品等不在基金资助之列。
2、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须由我校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以汕头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撰写,并被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但尚未正式出版。
3、当年已获资助者,同一年度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根据学术著作的学术水平分为甲、乙等两种。
甲等资助的对象为:(1)重要国际合作课题、国家级课题、省部级重大课题的研究成果;(2)国内外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资助标准:每10万字8000元,最高额度30000元;
乙等资助的对象为有价值出版而未达到甲等要求者。资助标准:每10万字4000元,最高额度15000元。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以下材料报送科研处:
(1)达到“齐、清、定”标准的书稿;
(2)出版社对该书的终审意见;
(3)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学校随时受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不定期集中审批。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资助标准,有必要时,科研处将邀请相关专家匿名评审材料,并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提出资助建议,报学校科研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著作出版及结项
1、申请人须保证学术著作保质按时出版,如降低出版社级别和出版质量或拖延出版日期,将减少或取消资助。
2、获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封面或扉页中注明“获汕头大学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字样,否则将取消资助。
3、著作正式出版后,申请人须向学校图书馆赠书10册,同时由科研处核批资助金额。
第七条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原《汕头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同时作废。
本办法经2012年9月4日第9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11日发布(汕大发[2012]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