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6)精神和要求,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意愿申报的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准备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限报4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和1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成果。
本次申报采用二级单位限项遴选推荐,再由学校组织二次遴选的方式进行。其中,文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限推荐2项成果,其它学院/单位限推荐1项成果;高等教育研究所可单独推荐1项“教育科学研究专区”成果。
二、申请人认真阅读《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答疑》(附件2)、《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工作安排》(附件3)、《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实施办法》(附件4)和《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答疑》(附件5),填写《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附件7,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一览表》(附件8,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或者填写《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评审表》(附件7_1,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和《教育专区评奖申报汇总表(地方高校、市区县专用)》(附件9,以下简称《申报汇总表》),准备支撑材料和申报成果,并按照各单位的要求提交材料,如所在单位无学术委员会的,请根据申报成果学科范围联系相关学科或相近学科所在学院了解相关事项安排。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办法要求,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做好挖掘、组织工作。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成果进行遴选推荐,审核过程中要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审核重点:1.申报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2.是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有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申报成果是否涉及国家秘密;4.申报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请各单位统一于11月3日前将拟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申报一览表》、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成果纸质版各1式1份交到科研处,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及《申报评审表》、《申报一览表》或《申报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到o_wkb@st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五、所有申报成果必须经过形式审核、校内遴选、意识形态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我校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
六、报送成果的申请人于11月11日前将《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申报评审表》(word版)、《申报一览表》或(申报汇总表)(excel版)电子版发送到o_wkb@stu.edu.cn。
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将纸质材料(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交到科研处:
1著作类,按《申报评审表》、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式10份;
著作报送一式3份(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
2论文类,按《申报评审表》、成果复印件(须包含刊物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和论文全文)、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式10份;
3咨询服务报告类,按《申报评审表》、成果(可用复印件,包含咨询服务报告和采纳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式10份;
七、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联系人:黄玉梅 王锐敏
联系电话:86502563
科研处
2025年10月2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贯彻落实《高校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根据《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部决定启动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成果范围和奖项设置
(一)受理成果范围
为适应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一级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布局,借鉴历届评奖经验做法,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2.马克思主义理论;3.中共党史党建学;4.纪检监察学;5.公安学;6.哲学;7.理论经济学;8.应用经济学;9.法学;10.政治学;11.社会学;12.民族学;13.教育学;14.心理学;15.体育学;16.中国语言文学;17.外国语言文学;18.新闻传播学;19.考古学;20.中国史;21.世界史;22.艺术学;23.管理科学与工程;24.工商管理学;25.农林经济管理;26.公共管理学;27.信息资源管理;28.国家安全学;29.设计学;30.区域国别学。
本届评奖单设“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由原“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受理成果范围与上述“13.教育学”整合设置,对教育学成果单独组织实施。专区具体奖项设置和数量、申报资格和要求、申报单位和名额、申报办法和程序等单独安排,详见附件3—5。
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及“教育科学研究”专区不得同时申报,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二)奖项设置和名额
设置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本届奖励数量为1500项,其中“教育科学研究”专区190项。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各类、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本届参评成果范围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读物。具体申报资格和要求详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答疑(附件2)。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名额
(一)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二)本届评奖接受香港、澳门地区高校申报,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名额详见申报系统。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规范申报程序,切实做好申报遴选工作。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本届评奖采取网上申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主页(http://www.moe.gov.cn/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网络平台(不含“教育科学研究”专区)。2025年10月20日9时网上申报开通,11月26日17时截止。申报办法和流程详见系统说明。
(二)申报者可访问(无需登录)申报系统下载《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填写、打印后提交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评审表》启用2025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重点:1.申报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2.是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有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申报成果是否涉及国家秘密;4.申报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四)网上申报截止前,申报单位组织完成第一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异议尚未完成核查处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纸质材料报送
纸质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证明材料、《申报汇总表》,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再退还。网上提交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各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要按照《申报汇总表》顺序排序。和申报成果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供。
(六)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通过申报系统反馈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异议尚未完成核查处理的申报材料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认真传达、充分动员,精心部署、密切协作,切实组织好各项工作。
(二)严把遴选质量关。申报单位要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突出质量导向,对存在政治问题、违纪违法情形、师德师风问题予以严肃处理。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视为经过各级单位审核同意。
(三)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全过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各类“跑奖”“要奖”等干扰评审的行为,评审期间不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为评审事项来访。
六、报送时间和地点
纸质材料(不含“教育科学研究”专区)采用现场集中报送方式,时间安排如下:
12月5日 华北地区、东北地区
12月6日 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
12月7日 华东地区、西北地区
报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座12层,高校社科研究评价中心(邮编:100029)。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