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汕头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6-25 点击:

        1. 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在科研中的职务发明,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须按《专利法》“三性”原则,向科研处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并书面提交该项发明的技术资料;
        2. 科研处对该项发明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分类;
        3. 科研处联系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4. 科研处协调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之间的联系,通过专利代理人对该项发明按专利法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就是否适合申请国家专利给出建议;
        5. 专利申请文件定稿后,科研处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提交专利费用减缓报告;
        6. 收到省教育厅科研处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后,科研处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完善的专利申请文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7. 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进入国家专利申请程序;
        8. 科研处会同发明人应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专利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补充;
        9. 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和授权后,科研处及时向发明人提供专利申请和授权通知书的复印件;
        10. 专利申请获授权后,专利证书原件及前期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资料由科研处统一归档管理,并由科研处负责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维持年费;
        11. 科研处与发明人共同配合,通过各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各界介绍和推广专利成果,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
        12. 科研处会同发明人与相关的社会机构进行洽谈,商定专利成果转让或授权生产的具体办法,并最终签订专利成果转让或授权生产合同;
        13. 专利代理机构应科研处要求办理专利转让的相关手续;
        14. 科研处按学校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协助发明人管理专利转让经费,保证专利转让经费用于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15. 科研处对获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人,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奖励办法,办理申报奖励事宜。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汕头大学
    邮箱:o_kyc@stu.edu.cn
    版权所有 汕头大学科研处